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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underwriting
释义 underwriting
(1)承销;包销 指投资银行(*investment banker)保证在新证券发行後,发行公司可以获得特定数额的资金。若所获得的资金数额低於所保证的数额,则包销者(*underwriter)负有补足的义务;亦即由包销者自行将未销出部分买进,然後再自行陆续售出。通常投资银行对於新证券的包销仅愿承担部分的风险,而不愿对任一证券负担全部的风险。因此,除非新证券的发行数量不多,且有相当的成功把握,始由参加策划的投资银行独自承担包销的责任。在一九三三年以前,多由策划投资行号(originating house)共同组成承购银团(purchase syndicate)或包销银团(*underwriting syndicate);依照参加者的包销比例分担盈亏责任。一九三三年以後,多由承购银团直接与发行公司签订包销合约,由策划行号担任此临时性合夥组织的经理人,盈亏责任仍依照参加者的包销比例分担,另由发行公司给付有关发行事项的手续费予策划投资行号。在通常的情况下,承购新证券的投资银行或购买组合,必须依照一定的价格(票面价格减去折扣),在一定的日期(通常为新证券的发行日)买进所有新发行的证券,然後展开销售活动。承购银团或投资银行所持有的资金,除小部份动用其本身的资金外,大部份系以新证券为担保品而自一般商业银行借得的款项。随着推销活动的展开,若顺利的话,资金冻结不过数日;若失败的话,则资金可能长期冻结。於此种安排下,发行公司可在预定的日期获得预定金额的资本,而投资银行或承购银团则须视推销的成败而决定其盈亏。
承销有包销(firm underwriting)与代销(best effort underwriting)之分。前者即为一般所谓的包销,指在承销期间届满後,包销人必须自行认购未销出的部份;後者指承销人在承销期届满後,可将未销出部份的证券返还发行人。
通常投资银行实际承销新发行的证券多限於公司债(*corporate bond)、优先股(*preferred stock)及大公司增资发行的普通股(*common stock)等,其报酬随新证券品质、数量、承销风险及市场情况等因素而不同,多为其价值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然并无一定的标准,亦有初次发行的普通股高达百分之二十的报酬者。证券的承销业务源自於法国,而发达於英美;美国的投资银行家数众多,总行多半集中於纽约华尔街;我国迄今尚无投资银行,因此承销业务系由信托投资公司及证券投资公司兼营。
(2)核保 指对要保业务危险的估审以及对承保条件的厘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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