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New Jason Clause |
释义 | New Jason Clause 纽哲逊条款 按船舶发生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不论原因如何,即使因船长或船员过失所致,托运人或受货人等利害关系人均须负担船舶共同海损的责任,(海商法第150,151条),但是依美国法律规定,由於船长或船员过失所造成的共同海损,关於货物部分,船、货双方虽均须共同分摊责任,但对於船舶所受的共同海损,船方则无权向货方请求分摊。船东(及船舶保险业者)为纠正此项偏差,特别参照1912年Jason轮海难案例,在运输契约中加列哲逊条款(Jason Clause),如此,即使在美国也应与在其他各国同样处理共同海损(即船东因为航行或管理过失所引起的共同海损费用或牺牲,也有权要求货方分摊船体损失费用)。其後又加入被同一船公司船舶救助时有关其救助费的条款(救助船与被救助船属於同一船公司,也发生救助费的求偿权),则称为New Jason Clause.此两条款并不限於对美国贸易的提单或佣船契约使用,而在其他各国间也被广泛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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