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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
释义 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
(美国)一九八四年贸易暨关税法
系1984年10月30日由美国总统所签署的一项贸易立法,其内容就一九七四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的主要功能作大幅度修正,并对关税税则作部分修正,此外也修正扩大了对行政部门的谈判及报复的授权。法案内容共计九编:
一、关税税则之修正:对少数产品的税则号列予以重新分类,并对其税率也作了减免的调整。
二、关税法及技术性之修正:修订加勒比海盆地优惠方案(*CBI),使受益国家的产品可经由波多黎各加工後再输销美国;设置贸易救济服务处(*Trade Remedy Assistance Office);要求总统与主要产铜国进行谈判以期达成出口设限协定(*VRA);修订一九七四年贸易法第二○一条(*Section 201 of the U.S. Trade Act)有关「实质损害」的认定标准以及变更国会推翻总统裁决的程序;美国关税法的杂项修正,例如退税、免税金额、原产地标示、对某些研究机构及非营利组织给予关税豁免等。
三、国际贸易及投资法:充分授权美国商务部及贸易代表署(*USTR)就美国服务业、高科技产品以及与贸易相关的投资障碍和有关的国家进行谈判,要求改善或撤除,并在改善情形不佳时有权采取报复行动。
四、美国与以色列之贸易:使美国政府与以色列进行的自由贸易区协定谈判合法化,同时也使协议所获致的利益不得自动适用於其他国家;此外,并授权行政部门与其他国家就自由贸易区进行谈判,惟必须事先通知国会参众两院的贸易政策委员会,如两院贸易政策委员会均不反对,即可进行谈判。
五、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修正案:延长实施此一制度至1993年7月4日;对某些产品降低其竞争需要限制规定(*competitive needs limitations);但对於那些在市场开放或防止仿冒绩效甚佳的受惠国家,则授权总统豁免其竞争需要限制,而使该等产品再继续享受免税待遇;规定国民所得超过8,500美元的受惠国家,将在两年内遭到国家毕业,即其所有出口产品均不适用GSP;增加对受益国家选定的新准则,包括对国际劳工权益、智慧财产权保护,以及不合理外销措施的改善等。
六、平衡税(*countervailing duty)及反倾销税(*anti-dumping duty)的修订:将原一九三○年关税法中规定的美国原告责任转移为外国被告责任;扩大控诉的范围;规定上游补贴(*upstream subsidy)的要件;修正对补贴及倾销案的认定标准;对实质损害的考量因素改采累积计算方式,而不再单独考量自某一国家的进口。
七、预算:通过美国海关、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及贸易代表署一九八五年度的预算。
八、钢铁进口稳定法(*Steel Import Stabilization Act):授权总统对美国钢铁业提供有限度的救济,并允许海关对於违反设限协定的外国钢铁禁止进入美国市场。
九、酒类平衡与扩大输出法(*Wine Equity and Export Expansion Act):提供酒类及葡萄种植业者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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