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purchasing power parity |
释义 | purchasing power parity 购买力平价 简称P.P.P.,於1916年由加塞尔(Gustov Cassell)所提倡,认为一国货币的对外价值,依照本国货币在本国市场的购买力与外国货币在外国市场的购买力两者比较而决定,即二国汇率决定於二国通货的相对购买力,而不是货币的含金量。又货币购买力的比较分为二种: (1)绝对购买力平价(absolute purchasing power parity),例如1美元在美国所能购买的货物,若等於30元新台币在我国所能购买相同的货物,则新台币对美元的汇率即为30比1。 (2)相对购买力平价(relative purchasing power parity),主要是依不同时期购买力的相对变化决定新均衡汇率,公式如下:购买力平价=法定平价(本国物价指数/外国物价指数),其中法定平价,指物价指数基期时的汇率。例如新台币对美元汇率为36比1,台湾物价水准上涨24%,美国约上涨9%,则新台币与美元的新汇率应是41比1,这是两国购买力相对变动的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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