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business conglomerate |
释义 | business conglomerate 集团企业 简称conglomerate,又称business group,系指由若干个独立的企业结合,而具有集团性的一个国内商业集团。根据中华徵信所出版的「台湾地区集团企业研究」一书中选取集团企业的标准如下: (一)构成条件 1.分子个数:由三个或三个以上的公司所构成。 2.股权:国人资本占有51%以上的民营企业。 3.核心公司:各分子公司中,核心人物经常在其他公司下达决策命令,或该公司之经营、管理监督等权高於其他分子公司,其影响力可及於多数分子公司者。核心公司通常具有历史悠久,或规模庞大足以影响集团整体之根本存亡、运作方向等之特性;比诸人体,则有如居於脑、心脏或血液之地位者。 4.地区:核心公司必须设在国内。 (二)结合方式 1.客观条件: (1)凡经由法人转投资关系,而持有被投资公司之股份50%以上;或公司间相互投资,而相互持有对方之股份25%以上;或未达上述比率,但实质上握有被投资公司较大股权者,视为同一集团。 (2)该公司与核心公司之资本额有半数以上为相同之股东持有或出资者。 (3)该公司与核心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执行业务股东或代表公司股东有半数以上相同者。 (4)该公司与核心公司之董事、监察人、执行业务股东、或代表公司股东,有半数以上为配偶或三等亲以内之亲属者。 (5)受同一管理机构之指挥监督者。 2.主观条件:必须具有「集团性」,也就是一种心理上的认同感,各分子公司间相互承认为同一集团。 数家公司是否结合为一集团,首先必须具备五种客观条件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方能形成关系企业,再配合主观条件之认同而构成。 (三)取决点: 必须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各达新台币四亿元以上为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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