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rbitration Rules |
释义 | International Maritime Arbitration Rules 国际海事仲裁规则 系由国际海事委员会(*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与国际商会(*ICC)所共同拟订,期以能快速解决日渐增多的国际海事纠纷,同时避免诉讼时的昂贵费用与旷日费时。本规则於1971年3月首先由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再於1978年6月国际商会通过,正式向各会员推荐使用。本项仲裁规则适用於所有的海事事件,包括运送契约、佣船契约、海上保险契约、海上救助、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造船及修护契约,以及船舶买卖契约等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均可以事先约知或事後同意的方式,提交由本仲裁规则加以解决。而由国际海事委员会与国际商会各选出六人代表所组成的常设委员会,对於提交委员会的仲裁事件,负责决定是否应予仲裁;在当事人无法合意的情况下,代为选任仲裁人及指定仲裁地;并对於仲裁人的异议加以裁决。仲裁判断当事人有拘束力,当事人不得声明异议;但是对於仲裁人报酬的决定则可向常设委员会提出异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判断时,他方得向前者财产所在地的国家法院,请求强制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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