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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Section 337 of the U.S. Tariff Act
释义 Section 337 of the U.S. Tariff Act
三三七条款;美国关税法第三三七条
指美国一九三○年关税法(Tariff Act of 1930)第三三七条,後经一九七四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三四一条,一九七九年贸易协定法(*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及一九八○年海关法院法案(Customs Court Act of 1980)分别予以修正,为美国厂商对抗外国厂商不公平竞争(行为)的救济条文。规定若货物在输入美国时,或其所有人、进口商、受货人或代理人於销售时,采取不公平竞争方式及不公平行为(例如伪标产地、侵害着作权、仿冒商标、产品仿冒、不实广告、标示不实、虚伪订价、盗用贸易情报等),如其影响或趋势足以消灭或实质损害有效健全经营中的美国工业,或妨碍此种工业的建立,或限制或独占美国的商业交易者,则该不公平竞争方式及不公平行为可被宣布为违法。
有关三三七条不公平竞争的救济程序,通常系由某一美国国内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提出控诉,而由贸易委员会调查受控的不公平行为,并决定该受控不公平行为是否有违反关税法第三三七条的情事存在。如认定有违法情事,则贸易委员会可采取下列两种处分措施:
(1)对涉案产品的「禁止进口令」(Exclusive Order),即禁止涉案的国外产品进口至美国。如系於调查期间即有理由相信有违法情事者,委员会得发布临时禁止进口令;惟如利害关系人(进口厂商)提供担保予财政部长,则得准许涉案的国外产品於调查期间进口。
(2)对涉案厂商的「终止及停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即下令被告厂商终止及停止从事涉案的不公平行为。惟禁止进口未必合乎美国的公共利益,如贸易委员会於上述处分时,考虑此举对公共卫生及福利、美国经济的竞争情况、美国类似或直接竞争物品的生产,以及美国消费者有影响,而不宜禁止进口者,则得例外的不为该等处分,但委员会亦得改采民事罚金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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