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
释义 | Agreement on Trade in Civil Aircraft 民用航空器协定 关贸总协定(*GATT)东京回合时,各国曾在民用航空器贸易问题上,签订了一项附属性的复边协定,此即民用航空器协定。至1992年12月31日止,计有澳洲、加拿大、欧体、埃及、日本、挪威、罗马尼亚、瑞典、瑞士和美国等国加入该协定。这项协定适用於民用航空器、民用航空器的引擎及引擎零附件、其他零附件、组件、以及地面飞行模拟训练装置等相关产品的贸易。民用航空器协定的重要条款,与下列三点有关: (1)免除前述产品贸易的关税; (2)飞机之修缮免关税; (3)航空公司可基於商业与技术因素考量,自由选择前述产品的卖方。其他主要的规范,与政府对飞机制造业者的支持有关。 乌拉圭回合谈判时,各国曾试图签订一项多边性质的民用航空器协定,虽然因预期到各国将在民用航空器贸易问题上,达成一项新的协议,因而将民用航空器排除於1994年补贴法典某些条款之适用外;然而,直至1994年4月15日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时,此项重新谈判的意图并未成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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