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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GSP
释义 GSP
(1)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普遍优惠制度 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或general system of preferences的简称。系联合国贸易暨发展会议(*UNCTAD)在1970年10月第四次特别委员会议中,由工业先进国家所共同赞成实施的一种贸易优惠制度。对於来自开发中国家的产品,给予降低或免除进口关税的优惠待遇。其目的在促进开发中国家的出口,以缩短其与已开发国家间的贸易差距,进而逐渐改变其产业结构,提高国民所得,加速经济成长。此种制度的适用,均订有条件及标准,若已超过其标准或不符其条件者,不能适用,而且对於适用的产品,均规定须提出特定之产地证明,即原产地证明书A式(*form A)。目前我国享有澳洲、日本、纽西兰及奥地利四国的优惠关税待遇。
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具有三项特性:普遍性(generalized):就国家而言,任何开发中国家均可成为受惠国;就商品而言,则泛指布鲁塞尔税则分类(*BTN)第25至99章所列的各个项目;而就关税而言,则通常是免税。非歧视性(non-discrimination):对各受惠国所给予的减免关税待遇均相同,无差别待遇。非互惠性(non-reciprocity):此种优惠待遇只是工业先进国家单方面的给予,而并不要求受惠国家回报对等待遇。
(2)普遍化优惠关税方案 见generalized scheme of p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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