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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EC
释义 EC
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ies的简称。系1967年7月1日由法国、西德、义大利、荷兰、比利时及卢森堡六国依合并条约(Merger Treaty)将欧洲煤钢共同体(*ECSC)、欧洲经济共同体(*EEC)及欧洲原子能共同体(*Euratom)三个组织合并而成。1973年1月1日美国、丹麦、爱尔兰三国加入成为会员国,1981年1月1日希腊也加入,而西班牙与葡萄牙则自1986年1月1日正式参加,是故目前欧洲共同体共有12个会员国。成立的理想乃在透过经济合作,以促进政治团结,进而希望能建立一个欧洲合众国(*United States of Europe)。
欧洲共同体总部设於布鲁塞尔,内部组织的重要机构有:
(1)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由各会员国指派部长级(阁员)代表一人组成,负责协调各会员国的一般经济政策,系欧洲共同体的最高决策及立法机构;
(2)执行委员会(Commision),负责一切有关政策的发动与执行,系欧洲共同体对内、对外交涉、谈判的发言机构;
(3)欧洲会议(European Parliament),议员由各会员国直接选举产生,议会并无立法权,但对於部长理事会和执行委员会所提的政策与案件有建议的咨询权,对执行委员会有提出不信任案的监督权,以及审查共同体预算的权力,议会地址设於法国东北部的斯特拉斯堡(Strasbourg);
(4)欧洲法庭(Court of Justice),法官由各会员国政府共同任命,有权解释罗马条约(Treaty of Rome),判定共同体各机构所决定的效力,任何个人或法律实体若受决定的影响亦得提出告诉,法庭地址在卢森堡。此外尚有欧洲社会基金(*European Social Fund)、欧洲开发基金(*European Development Fund)、欧洲区域发展基金(*European Regional Development Fund)及欧洲投资银行(*European Investment Bank)。
欧洲共同体要达成建立联邦的最後目的,就必须使所有会员国的各方面更加类似,特别是在经济社会方面,是故实行多项共同政策:
(1)共同关税制度;
(2)经济与货币联盟;
(3)共同租税金融政策;
(4)就业与社会政策;
(5)共同农业政策;
(6)共同竞争政策;
(7)共同区域政策;
(8)环境与消费者保护政策;
(9)运输政策;
(10)能源政策;
(11)研究发展、科学与教育政策;
(12)科学与技术资讯政策,以上所列十二项被称作建设共同体的活动。1993年10月29日,EC的12国领袖在布鲁塞尔举行高峰会议决议,同年11月马斯垂克条约(又称欧洲联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生效,EC正式更名为欧洲联盟(*E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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