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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 offer by writing 书面要约 契约当事人在不同地方,使用书函,电报或其他文书所作的要约,即非对话要约,通常用於隔地间的要约。我国民法第157条规定「非对话要约者,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之达到期间内,相对人不为承诺时,其要约失其拘束力」。同法第158条规定「要约定有承诺期限者,非於期限内为承诺失其拘束力」。故对书面的要约必须在合理时间内为承诺的表示,否则该要约失其效力。在贸易上,使用书面要约的机会甚多,除书信外,通常以电报(*telegram)、传真(*fax)或不同时间使用交换电报(*telex)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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