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Bretton Woods System |
释义 | Bretton Woods System 布列敦森林制度 指二次世界大战後,根据布列敦森林协定(*Bretton Woods Agreement)而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在此制度下,所有国际货币基金会(*IMF)的会员必须遵守相同的外汇市场政策,并且须得到基金的同意,才可调整该国汇率平价,此为可调整的钉住汇率制度(*adjustable-peg rate system),而实际上就是在不恢复金本位的条件下,各国货币钉住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其对汇率的原始规定有: (1)各会员国须设定且向基金申报本国货币的平价(*par value)。平价以货币含金量表示,或是美元表示。美元对黄金的固定平价(*parity)为每盎司(*ounce)35美元。 (2)各会员国平价经基金公布,即不得任意变更。该国通货对美元的平价波动范围为上下1%。如超过1%时,各国政府有义务进行干预。 (3)只有在该国的国际收支发生基本失衡(*fundamental disequilibrium),必须改变汇率始能克服国际收支困难时,才可以改变平价。 (4)美国承担接受各国政府或中央银行用美元向其无限制兑换黄金的义务,从而使美元等同於黄金,被用作国际准备。布列敦森林制度在初期时运作相当良好,并对战後国际金融的安定及国际贸易的发展,贡献很大。然随着时间经过,由於各国追求经济目标的不同,使国际货币危机层出不穷。迨1971年8月15日,尼克森总统暂停美元与黄金的兑换,使得布列敦森林制度开始崩溃。布列敦森林时代最後终止於1973年3月14个主要工业国家放弃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度,改采浮动汇率制度(*floating exchange rate syste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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