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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Offshore Banking Act
释义 Offshore Banking Act
国际金融业务条例
为了加强我国的国际金融活动,并能成为区域性的金融中心,我国政府於民国72年12月12日特许银行在本国境内设立境外金融中心(*offshore banking center),并公布本条例以规范其业务。其中规定国际金融业务的行政主管机关为财政部,业务主管机关为中央银行。
条例的要点为:
(一)以下银行得由总行申请特许,设立会计独立的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经营国际金融业务:
(1)办理外汇业务的外国银行;
(2)设立代表人办事处的外国银行;
(3)办理外汇业务的本国银行。
(二)可以办理的业务限於:
(1)收受本国境外的个人、法人或政府机关的外汇存款;
(2)收受金融机构的外汇存款;
(3)透过国际金融市场吸收资金、运用资金;
(4)外币买卖及汇兑;
(5)对於个人、法人、政府机关或金融机构的放款;
(6)外币放款的债务管理及记帐业务。
(三)不得办理的业务包括:
(1)收受外币现金;
(2)准许以外汇存款兑换为新台币提取;
(3)外币与新台币间的交易及汇兑业务;
(4)直接投资及不动产投资业务。
由於国际金融业务分行的业务特殊,故不受管理外汇条例、利率管理条例、银行法及中央银行法等有关规定的限制。另外还可以享受以下的优惠待遇:
(1)存款免提存款准备金;
(2)存款利率及放款利率,由银行与客户自行约定;
(3)所得免征营利事业所得税;
(4)营业额免征营业税;
(5)银行使用的各种凭证免征印花税;
(6)支付存款利息时免扣税款;
(7)除其总行所在国法律及其金融主管机关规定应提的呆帐准备外,免提呆帐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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