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Berne Convention |
释义 | Berne Convention 伯恩公约 正式名称为「关於文学及艺术着作物保护之伯恩公约」(Bern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Literary and Artistic Works),於1886年9月9日缔订,1887年9月5日签订公约,九个签字国(美、法、西德、义、西、比、瑞士、海地、突尼斯)互换批准书,并於三个月後正式生效。其後於1896年在巴黎,1908年在柏林,1928年在罗马,1948年在布鲁塞尔,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1971年在巴黎,为了配合传播科技的发展,而做了数度修正。美国虽然自始即参加会议,但终因与国内法差距太大,至今仍尚未能加入该项公约。迄1984年3月止,伯恩公约的缔约国共计76国。伯恩公约的特色在: (1)采国民待遇(*national treatment); (2)最低限度保护原则,各缔约国国内法的规定,无论就范围、期限等内容均不得低於该公约的保护; (3)自动保护原则,不须有任何形式条件; (4)独立保护原则,不论作品本国法律有无保护,但既要求此缔约国保护,则须遵循该缔约国的法律规定。 参见: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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