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statute of fraud |
释义 | statute of fraud 防止诈欺法 英国在1677年通过的一项法律,规定凡出售货物的契约价格在十镑以上者,必须有书面文件及签字,除非: (1)购货人已接受一部分出售的货物; (2)购货人已付定金; (3)购货人已付一部分货款。此外,在其1893年Sale of Goods Act中又规定价格在十镑以上的动产买卖契约,须有书面契约才能提起诉讼(但在1979年修正时,已取消此法规定),此项规定也为美国统一商法(*UCC)采纳,但货物价格则规定为美金五百元以上。即买卖契约金额在上述金额以上者,仅以口头为之,而无书面契约及签字,则该契约尽管合法,也不能提起诉讼,如被告以上述规定为抗辩,除非有诈欺、错误或部分履行及衡平法(*equity)上的信赖契约的行为等情事外,既无法获得损害赔偿,更无法强制履行。国际贸易契约金额,动辄百十万美金,故必须有书面文件及签字,应无疑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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