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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General Arrangements to Borrow
释义 General Arrangements to Borrow
一般借款协定;借款总安排
简称G.A.B.,又称General Agreement to Borrow,系由十国集团(*Group of Ten)於1962年在巴黎与国际货币基金会(*IMF)所达成的一项金融协定。其目的在帮助一些会员国应付以美元危机(*dollar crisis)为主之国际货币危机所造成的冲击;经英、美提议,而由十国同意签订此协定,随时准备以其本国货币共同贷与国际货币基金会60亿美元(瑞士後来也参与该项协定,提供贷款基金),其中美国分摊20亿美元,英国10亿美元,其余的30亿美元由西德、法国、义大利、日本、加拿大、荷兰、比利时及瑞典分担。因此扩大了国际货币基金的贷款资金,而能协助其会员国在紧急情况下解决临时性的国际收支失衡问题,以维持汇率的稳定。
国际货币基金会会员国借款时,须向该组织与十国集团同时申请,经十国集团中的七国多数和基金会同意後,再由基金会出面借入而转贷。贷款国若本身生国际收支困难,可随时收回贷款,基金会不得表示异议。1983年十国集团决定将协议的资金额提高到170亿特别提款权(*SDRS)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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