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
释义 | 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欧洲法院 为欧洲共同体的最高司法当局,设於卢森堡。现有法官13人,由6名顾问律师辅佐,任期6年,连选得无限期连任,法官中互选一人为主席,任期3年,连选亦可连任。欧洲法院可就共同体所属的某一机构,或某会员国政府,或某一个人的请求,撤销执行委员会、部长理事会或会员国政府违反条约规定下所作成的决策;并且有权对共同体条约的效用或诠释上,以及共同体和第三国所缔结的协定表示意见。欧洲法院可以执行法律审判,会员国中任何国内法庭不能解决的讼案,亦可提交欧洲法院裁决,其所作成的判决对共同体个人、厂商或会员国政府有直接的拘束力,并且有执行权,且不得上诉至会员国国内法庭。此外,尚负有监督共同体各机构是否超越权限以及有无违反条约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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