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competitive needs limitations |
释义 | competitive needs limitations 竞争需要限制规定 美国在实施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GSP)时,为了避免少数国家或地区寡占受惠效益,并为了适时保护本国相关工业免遭受严重伤害,因而制定此项规定,以期普遍化优惠关税制度能够有效地运作,以达到预期的经济效果。依1984年贸易暨关税法(*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的竞争需要限制规定,若某一受惠项目於一年中自某一受惠国家或地区的进口金额超过2,500万美元,或超过该项目美国自全球各地(包括GSP受惠国与非受惠国)进口总额的25%(即所谓的廿五/廿五标准),则自次年的4月1日起该受惠国或地区就该项目不得享受免税的优惠待遇,称为毕业。但另有微量条款(de minimus rule)规定,凡是美国无产制的货品或是单项货品进口金额一年内不超过500万美元者,则不受25%进口比率的限制。 此外,依据1984年贸易暨关税法,美国总统被授予豁免权,亦即对於凡达到廿五/廿五标准而应予以取消免税待遇的项目,总统可以根据受惠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开放程度、智慧财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保护及劳工权益的保障等因素,在符合美国利益的情况下,仍旧给予免税待遇,此系美国行政部门所谓的「购回」(buy bac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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