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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arbitration
释义 arbitration
仲裁;公断
交易当事人於契约签订时,即於其中列入仲裁条款;当国际贸易发生纠纷时,如无法由双方当事人以友好的方式解决(*amicable settlement)时,通常选定公正的人士为仲裁人(*arbitrator)来对当事人间的纠纷予以公平、合理的判断,并经由双方服从其判断的方法即为仲裁或公断。仲裁的判断与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同一效力,且仲裁具有下列优点:
(1)出於双方的意愿: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通常系在买卖合约中所规定,并非一方逼迫另一方就范。
(2)维持友好关系:纠纷发生时,双方由於立场不同,所持的理由自然也互异,为免双方坚持己见,以仲裁方式解决,较可维持双方良好的关系。
(3)保密性:法院的诉讼,原则上任何人均可到庭旁听,且判决亦要公布;而仲裁是不公开的,仲裁人与当事人间进行仲裁程序时不予对外公开,若对外公开时,亦须对当事人的名称与地址加以保密。
(4)费用较为低廉:仲裁事件的收费,依照我国商务仲裁费用规则的规定,系依标的物的价额计收;而诉讼费用则因案情的拖延而作无限的增加。因此,仲裁费较之诉讼费来得低廉。
(5)解决迅速:仲裁乃为解决商务间的争执而设的,因此具有充分的经验,即使为严重的案件,亦可片言解纷,与诉讼相较,自然更有效益。
(6)由具有专门知识的仲裁人处理:仲裁人多以专家担任,对於特殊的问题,亦可凭其专门的知识与经验而加以公平裁定。
目前解决国际商务纠纷有名的仲裁团体包括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的仲裁法庭,国际解决投资争端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及研究仲裁和解问题的国际商务仲裁组织联合会(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参见:insurance against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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