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 |
释义 | International Banking Facilities 国际银行业务单位;国际金融业务单位 简称IBF,位於美国,创始於1981年12月3日,由存款机构(包括商业银行、相互储蓄银行、储蓄暨放款协会及信用合作社)、艾契与协议公司(Edge and Agreement Corporation)及外商银行之分行与代办处所建立的自由货币区(free monetary zone)。根据联邦准备制度理事会的现定,上述机构均得申请设立IBF.其设立程序极为简单,由创设机构於开始IBF营运的第一个存款准备计算期十四天前,检附有关文件,承诺遵守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联邦准备银行(*Federal Reserve Bank)报备即可。若不遵守规定,可能遭到撤销经营权之处分。 IBF并非独立的营业个体,仅是其创设机构(简称母机构)的一套分隔的资产负债帐户。依美国联邦准备制度理事会修订规则(*regulations)D及C,明定其接受非居住民的定期存款,可以免提存款准备金(*reserve requirements),并且不受利率上限的限制,也不须投保存款保险。IBF能够为贷款予外国的借款人。在许多方面,他们正如美国银行的外国分行,最大的不同点在於他们是设立於美国境内,而非国外。同时,其交易对像仅限於非居住民、其他IBF及IBF的母机构。 建立IBF 的主要目的,在於提高美国境内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因为在第一次大战以前,美国的银行以支持其本国的经济发展为主,来积极发展海外业务,另外美国对金融及资本的管制,也间接促使欧洲美元(*Eurodollar)市场的发展。因此为了吸收部分欧洲美元回流至美国,因而放宽对境外金融的管制准允设立国际银行业务单位。联邦准备制度理事会经审慎研究并公开徵求修正意见後,於1981年6月核准有关创设IBF之建议,自1981年12月3日起生效。 IBF吸收的存款包括存款(deposit)、拆借款、借入款(borrowing)、以本票(*promissory note)、收款凭证或类似信用工具表示的负债。IBF不得收受支票存款,亦不得发行可转让定期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s of (time) deposit)、银行承兑汇票(*B/A)或无记名的信用工具。 IBF的授信对像限於国外客户、其他IBF及IBF的母机构及其国外分支机构。授信范围包括放款、拆放款、垫款、证券投资及其他类似的资产。IBF对其母机构垫款,与国外的分支机构对总行的垫款相同,必须提缴3%的欧洲通货负债准备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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