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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汇 Section 301 of the U.S. Trade Act
释义 Section 301 of the U.S. Trade Act
三○一条款;美国贸易法第三○一条
指美国一九七四年贸易法(*Trade Act of 1974)第三○一条,後经一九七九年贸易协定法(*Trade Agreements Act of 1979)及一九八四年贸易暨关税法(*Trade and Tariff Act of 1984)分别补充修正,为美国对於他国不公平贸易措施的救济规定,授权总统采取适当措施以保护美国在国际贸易协定下应享有的权利,并对抗外国政府任何不正当(unjustifiable)、不合理(unreasonable)或歧视性(discriminatory)的行为、政策或措施(包括不合理的关税或其他进口限制、差别待遇、补贴(*subsidy)或其他有补贴性质的奖励),因而减损该国对美国所作之贸易承诺的价值,或使美国商业(包括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服务业)增加负担或遭受限制,或使美国所生产之竞争产品在美国或该等其他外国市场的销售量实质减少者,总统得在其权力范围之内,采取适当可行的步骤以排除此等限制或补贴,一般称之为「总统报复权」。
依据三○一条款的规定,美国总统得采取下列两种报复措施:
(1)停止、撤回、禁止适用或不予宣布,为施行与该国或机构所签订之贸易协定而所给予该国的减让利益(例如取消该国所有或部份产品享受的GSP待遇);
(2)对此等外国或机构的货品课徵关税或加以其他进口限制,并得在总统认为适当的时期内,对该国或机构的服务业课徵费用或加以限制(例如就该国或机构对美国具有敏感性的产业设限,或选择对美国受损产业或地区具有补偿作用的产业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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