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汇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
释义 |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Relating to the Arrest of Seagoing Ships 海船扣押国际公约 系由国际法协会(*International Law Association)的国际海事委员会(*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於1952年5月10日在布鲁塞尔制定完成,全文共计18条条文,主要包括: (1)在任何缔约国管辖区域内,该国的法院或其他适当的司法机关对於悬挂任何一缔约国国旗的船舶,得因任何海事求偿权(*maritime claim)而予以扣押(*arrest)。 (2)除了因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或因船舶的产权、所有权以及抵押权、或在空船出租(*bare boat charter)的情况下,或缔约国的保留规定以外,请求权人对於发生海事请求权的船舶,或是请求权发生时同一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均得予以扣押。 (3)在空船出租的情形下,关於该船所生的海事求偿权,应由承租人负责,其登记的船舶所有人不负责任。请求权人得依本公约的规定,将该船或是属於承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加以扣押,但是对於该船所有人的其他船舶,则不得扣押。 (4)在任一缔约国的管辖境内,同一请求人基於同一海事求偿权,而对於某一船舶所为之扣押,或是保释金(*bail)与其他担保品的提供,均不得超过一次。但在法院或其他适当司法机关所同意者,不在此限。 (5)除了因船舶的建造、修理、装备或船坞费用,或因船舶的产权、所有权争执,而发生的海事请求权以外,法院或其他适当的司法机关在其管辖区域内所扣押的船舶,得於船舶持有人提供充分的保释金或其他担保品後,而予以释放,准其继续营运其船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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